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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依職權裁定免責(2026-06-11)

消費/小額 TNDV 2026-06-11 案號:消債職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0號 
債  務  人  陳秀齡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 萬12
3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消債事件至目前為止,繳交之聲請費扣除支出郵
    務送達費後,已由本院墊付2 萬1185元(見消債職聲免字卷
    第303 頁案件收支明細表),前經本院於115 年4 月17日命
    債務人繳納,若加計後續預計將可能再支出之郵務送達費51
    元,則本院爰酌定併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之相當
    金額為2 萬1236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