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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免責(2025-12-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晴陽(原名鄭經宏)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公告債權比例 清算程序受分配額 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97,859元 57.69% 30,820元 134,977元 104,157元 1,879,572元  1,848,752元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8,542元 4.29% 2,291元 10,037元 7,746元 139,708元  137,417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61,279元 21.25% 11,351元 49,719元 38,368元 692,256元  680,90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651元 1.21% 645元 2,831元 2,186元 39,330元  38,685元 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4,242元 1.44% 768元 3,369元 2,601元 46,848元  46,080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0,647元 1.6% 855元 3,744元 2,889元 52,129元  51,274元 7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40,840元 12.52% 6,693元 29,293元 22,600元 408,168元 401,475元 合計  16,290,060元 100% 53,423元 233,970元 180,547元 3,258,011元 3,204,588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清算事件114年2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卷第234頁至第2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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