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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1-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君  
代  理  人  歐靜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子元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美君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復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
    亦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乃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
    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
    ,且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
    清償額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即
    使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依法仍得
    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應予免責。從而,債務人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
    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
    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8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
    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無財產
    可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並於同年6月7日確定等情;又聲請人係因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生
    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且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672,548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
    費用及應負擔扶養費用584,793元後,仍餘87,755元,然普
    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均未受償,顯有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
    不免責之事由,經本院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59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
    宗核閱無誤。是依前段說明,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再聲請免責,本院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
    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已否達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
    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㈡依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
    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
    共計87,755元,應堪認定。又債務人於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債務87,774元,已達其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
    受分配額(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收執
    聯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雖陳報迄未受償,然依本院卷第37頁聲請人所提之繳
    款明細,該銀行已受償3,580元),足認債務人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
    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183元 8.96% 0元 7,863元 7,863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721元 1.52% 0元 1,334元 1,349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7,559元 8.9% 0元 7,810元 7,810元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766元 3.25% 0元 2,852元 2,852元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599元 4.08% 0元 3,580元 3,580元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648元 1.37% 0元 1,202元 1,202元 7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59,716元 18.57% 0元 16,296元 16,300元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6,342元 6.74% 0元 5,915元 5,915元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7,731元 1.28% 0元 1,123元 1,123元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29,099元 6.3% 0元 5,529元 5,529元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5,431元 10.07% 0元 8,837元 8,837元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6,729元 3.41% 0元 2,992元 2,992元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8,614元 4.63% 0元 4,063元 4,063元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1,381元 8.35% 0元 7,328元 7,328元 1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0,973元 4.89% 0元 4,291元 4,291元 1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5,175元 0.42% 0元 369元 369元 17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609,926元 7.26% 0元 6,371元 6,371元 總    計  8,398,593元 100% 0元 87,755元 87,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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