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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
債  務  人  曹平即曹君



代  理  人  黃文菁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許清在即柏康當舖

            黃鴻銘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陳慈芸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曹平即曹君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不予認
可。
債務人曹平即曹君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
    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第61條第2
    項規定,於第1項情形準用之。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第8款、第3項、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
    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
    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更生事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
    20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372號執行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先於114年
    6月30日陳報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63元之更生
    方案到院(下稱系爭更生方案),嗣於114年10月15日又具狀
    陳報其配偶已懷孕,預產期為115年5月1日,之後會增加每
    月扶養費用,經債務人評估自己日後將無還款能力,聲請轉
    為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遂以債務人所陳報之系爭更生方案
    無法履行為由,簽請報結更生程序,改行清算程序等情,業
    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及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372號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
    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3項、第6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本院應以裁定不認可系爭更生方案,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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