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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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
債 務 人 張雅甄即張艷純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雅甄即張艷純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
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
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
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
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
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363號受理。嗣司法事務官於114年4月11日製作
債權表公告周知,並於同年6月3日、10月1日分別函請債務
人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迄今未提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
調閱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及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3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情,因本件債務人迄今未提出更生
方案,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
規定,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
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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