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離婚等(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2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16號
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原告 A03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複代理人 姜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復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
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均具狀表示
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