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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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胡峻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一零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參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前依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3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
供擔保金(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031號)後,經鈞院113年度
司執全字第37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
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業以聲請
本院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
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述,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31號
提存書、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31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31號提存卷、1
13年度司執全字第377號(含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31號)假
扣押卷等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
執行聲請,故可謂訴訟終結。又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此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文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各乙份在卷。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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