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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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相 對 人 圃圃豐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蘇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八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
第九期債票,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2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
臺幣1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
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856號擔保提存後,以本院114年度司
執全字第326號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在案。今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等影本、同意書、臺南○○○○○○○○核發
之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明
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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