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相 對 人 蘇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七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陸佰柒拾
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
擔保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88號民事假
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9期登
錄 債券面額新臺幣670萬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14年度存字
第7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
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
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88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14年度存字第760號提存書等影本,
以 及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760號提存卷、本院114年
度司執全字第288號假扣押執行卷(內含本院114年度司裁全
字第488號假扣押卷)等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