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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相  對  人  許正德  

            龍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
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本件訴訟
    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400元,係聲請人繳
    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為115,400元,並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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