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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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筱琪
相 對 人 瑞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爵宇
相 對 人 黎宛儒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
參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
出之訴訟費用收據審查。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121,736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 (新臺幣)
項 目 金額 備 註 裁判費 121,736元 合計 121,736元 聲請人繳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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