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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達鴻國際光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易蓁  





            王榮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壹
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8
    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該事件
    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150元,已由
    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4,150元,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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