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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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家皇國際有限公司即又允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家皇 住○○市○○區○○0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
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
南簡字第584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
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8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
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880元,並
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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