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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關  係  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易璋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7臺檢補證字第0335號)為被
繼承人林俊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民國114年6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俊銘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
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俊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俊銘間尚債權債
    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並聲請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892號民事執行處
    函、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464號拋棄繼承公告等影本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度司繼字第3464號拋棄繼承卷
    宗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林俊銘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再者,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
    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
    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
    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聲請人推薦李
    易璋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徵詢李易璋律
    師意願結果,李易璋律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李易璋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經審酌李易璋律師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
    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
    ,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
    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
    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
    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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