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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18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顏煌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一)編製遺
    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
    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
    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
    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
    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
    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是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
    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
    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
    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顏煌輝(下稱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可資管理,
    故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向鈞院聲明終結被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職務及准予解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
    47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30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
    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被繼承人尚遺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惟聲請人聲請時並未陳
    報此筆遺產,亦未提出說明,本院於114年8月21日通知聲請
    人就此提出補正,聲請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陳明「已
    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投資內容」,即無其
    他後續說明,本院遂另於同年10月22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陳報本件遺產是否已移交完畢,聲請人於同月27日收受
    補正通知後,迄未見覆,此有補正函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憑。
    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既未完成前開遺產管理事務,不
    得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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