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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倍慶  

            林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所在地,其總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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