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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周育賢

相  對  人  陳奕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奕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房屋貸款、信用
  貸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
  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2年10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奕佑於11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2年11月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555,5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二順位房屋抵押借
    款約定書、催告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繳款明細表正本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海佃 890 96.1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4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528 臺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 住商用 37.24 48.79 11.55 97.58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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