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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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陳宜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宜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
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
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
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
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宜伶於112年5月18日簽發面額新臺幣300,000元
、到期日為113年11月26日之本票1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期經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暨其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
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本件聲請人對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擔保物權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且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該通知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後,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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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2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兵北 414 747.18 10000分之10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2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六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487 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弄0○00號6樓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24.36 24.36 平方公尺 3.0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兵北段44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共有部分:兵北段4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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