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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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蔡昇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昇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2,180,000元②3,5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2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昇學於11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810,000元
,借款期限至142年1月16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同日相對人蔡昇學另向聲請人約定循環額度借款2,990,
000元,以每一年為一期,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6
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
方同意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
時,亦同,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不滾入本金。如相對
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7月16
日、114年11月1日起即分別未依約繳納本息、利息,迄今尚
欠本金共4,692,487元及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3
3,82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
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貸放餘額明細1件,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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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仁和 379-2 248.00 10000分之1360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50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電梯樓梯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1137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72.48 3.53 76.0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仁和段1147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共有部分:仁和段1147-1建號,權利範圍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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