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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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徐碩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徐碩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設
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徐碩廷於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
,借款期間至127年4月17日止,約定依本息平均攤還法分24
0期攤還本息,第240期(最後一期)清償本息餘額。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4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11,585,5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個金擔保貸款總
約定書、戶籍謄本、延滯繳款通知、回執等影本各1件,放
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1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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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811-3 198.34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2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五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1268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 RC造 113.40 106.96 96.58 93.65 50.94 4.60 466.13 平方公尺 RC造 40.78 8.32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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