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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黃暐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暐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5
      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暐婷於112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210,000元
      ,借款期限至142年5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3,072,7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
      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
      影本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新段 1132 1749.00 10000分之59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四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586 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十四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2.03 62.0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7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新段5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    共有部分:鹽新段5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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