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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7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峯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園
    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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