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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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8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黃錦鴻即黃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加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
投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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