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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0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三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
    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
    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
    則第2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調查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
    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設籍在高雄○○○○○○○○,有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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