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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4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號8樓                           
債  務  人  劉經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標的,而係請求
    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
    嘉義縣,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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