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6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卜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
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
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
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
應向該監所長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如當
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而逕向當事人之住
居處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
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台上字第2770號、69年台上字第38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01年司促字第22815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換發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
第9886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系爭支付命令係於民國101年8月2日對債務人當時之戶籍地
址「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弄00號」為送達,經本院
調取系爭支付命令辦案進行簿查核無訛。然依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所載,債務人早於100年8月28日起即入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徒刑,迄今仍未出監,故系爭支
付命令裁定送達時,債務人係於臺南監獄服刑中,揆諸前旨
,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自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故本院
就系爭支付命令逕對債務人當時之戶籍地址送達,並不合法
,依法即不生送達之效力,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則債權人
執依系爭支付命令換發之債權憑證亦失所附麗,對債務人不
生執行力,應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