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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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0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數之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算,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又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
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復據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所明定(
民國101年5月1日修正)。依此,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
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應徵收8角。又
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上開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分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
第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支付命令及其
確定證明書,聲請新臺幣(下同)50,000元,對債務人財產
實施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前經本院於114年1
0月1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通知並已
於同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收受通知後,無當理由逾期未繳納,此有前通知書
及送達文書在卷可參,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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