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存款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
    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雲林縣,有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