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敏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向寶蓮 住○○市○○區○○街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且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提出相對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在卷可按
,非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即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2、3點之適用。又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7006號執行案件
僅單純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並經執行終結在案,無從續
行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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