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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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靖騏即高靖皓即高銘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
之金錢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及保單釋明資料所載,第三人
公司均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
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又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原則」(下簡稱人身保險執行原則),依該人身保險執行原
則之第2點、第3點規定觀之,其適用情形為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並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時,與本件債
權人聲請執行時已指明債務人對上開第三人之保險債權有別
,故本件無人身保險執行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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