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23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子晴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鍾石花 住○○市○○區○○路000○0號
債 務 人 黃立昇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
暫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
務人之住所地分別為新北市新店區及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
,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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