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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悅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指定送達地址)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蘇志誠  住○○市○○區○道○街0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惟相對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本件於本院無
    可供執行之標的;又相對人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亦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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