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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悅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志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佐證。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自上開第三人
    處退保,形式上觀之,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難
    認債務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
    權存在,該部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
    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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