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珊等如向民事執行處
陳報之名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洪玉蓉即周瑋琳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之5
周鼎梃即周瑋琳之繼承人
住同上一人
周本尉即周瑋琳之繼承人
住同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玉蓉即周瑋琳之繼承人
住同上一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
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
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之住所或事務所所
在地而言。
二、經查,債權人係聲請就債務人等人對第三人即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退休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位於
臺北市中正區之情,業據債權人陳明在卷。依前開說明,本
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