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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芳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請求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
    安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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