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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郁文、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雨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
    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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