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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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指定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薛亦彤即薛煖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薛亦彤即薛煖垠聲請強制執行,並未
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
區域,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勞
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保險、保險投保等資料勞等資料,應
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
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地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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