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指定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薛亦彤即薛煖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薛亦彤即薛煖垠聲請強制執行,並未
    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
    區域,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勞
    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保險、保險投保等資料勞等資料,應
    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
    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地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