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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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顧玉山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
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
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
則第2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調查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
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設籍在臺中○○○○○○○○○,有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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