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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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80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住○○市○○區○○街0號10樓
債 務 人 許素梅 住嘉義縣○○鎮○○里○○00號之2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就查詢結果予
以執行,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嘉義縣
,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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