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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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林葉秦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葉秦
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扣押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於郵局之
存款(下稱異議人),異議人之存款為國保遺囑津貼,為此聲
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
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
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
年10月21日核發收取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執行命
令附卷可稽。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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