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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安記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寶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榮實業社 陳龍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125,070元 AM2817873 002 富榮實業社 陳龍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仁德分行 114年7月1日 3,560元 AM2817874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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