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慧珊
債 務 人 再興園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翰
人
債 務 人 林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萬肆仟肆佰
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利率 利息 一成 二成 到期日 違約金 違約金 1 1,000,000 19,827 114/4/29 115/4/29 2.295% 114/4/29至114/11/9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10/10至清償日止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2 180,000 110/4/29 115/4/29 2.295% 114/4/29至114/11/9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11/10至清償日止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3 1,000,000 19,984 110/4/29 115/4/29 2.295% 114/4/29至114/11/9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11/10至清償日止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4 180,000 110/4/29 115/4/29 2.295% 114/4/29至114/11/9 114/5/30至114/11/9按年利率0.2295%計算 114/11/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2%計算 6.81% 114/11/10至清償日止 114/11/10至114/11/29按年利率0.681%計算 5 9,000,000 734,963 113/5/13 118/5/13 2.22% 114/4/13至清償日止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222%計算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 6 6,615,000 113/5/13 118/5/13 2.22% 114/4/13至清償日止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222%計算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 7 6,000,000 1,170,000 113/5/13 114/11/13 3.63% 114/5/13至清償日止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363%計算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726%計算 8 4,684,721 113/5/13 114/11/13 3.63% 114/4/13至清償日止 114/5/14至114/11/13按年利率0.363%計算 114/11/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726%計算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3,604,495元整
備註:
一、編號1~4債權視同到期前之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視同到
期後之利息係按聲請人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
5%計算。
二、編號5、6債權之利息係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0.5計算。
三、編號7、8債權之利息係按聲請人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
年利率0.32%計算。
四、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計算;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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