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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佳蓉  
債  務  人  李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0090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 (年息) 001 823,801元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 0.262%     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24% 002 597,382元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3%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0.233%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6% 003 1,670,681元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0.253%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6% 004 503,483元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0.253%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6% 005 571,456元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4%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0.254%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8% 合計 4,166,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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