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陳艷娥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吳晨宇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吳哲宇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朝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珮
錚、吳昇炫為被繼承人吳朝陽之繼承人而對渠等一併提出本
件聲請支付命令,然查,債務人吳珮錚、吳昇炫業已分別於
民國114年2月7日、114年10月15日出境,迄未回國,此有本
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二份在卷。則本
件向渠等二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
命令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