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1-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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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鄭依眞即任真商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8781號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001 3,344元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0.229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1.362%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63,344元 2.295%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0.2295%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 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1% 自114年9月5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止 1.362%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1,164元 3.675%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75%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 0.735%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97,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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