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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美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90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21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 002 新臺幣360453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3% 003 新臺幣638520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3% 004 新臺幣451792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21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 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60453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 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38520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 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51792元 陳美瑤 自民國114年 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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