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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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
蘇芷樂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蘇芷漾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偉忠
一、債務人蘇芷樂、蘇芷漾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宛妮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債權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0,000 12,442 111.10.05 116.10.05 2.295%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295%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36,576 6.81%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整
備註:
一、上開借款利率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約
定,現階段利率為2.25%。
二、加速到期後依青年創業及放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第一項
第三款約定,改按聲請人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
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現為6.81%(3.31%+3.5%)
。
三、本件主張加速到期日為:1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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