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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貽雯  
債  務  人  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



            蘇芷樂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蘇芷漾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偉忠  

一、債務人蘇芷樂、蘇芷漾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宛妮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債權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0,000              12,442              111.10.05              116.10.05    2.295%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295%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36,576         6.81%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整        

備註:
一、上開借款利率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約   
     定,現階段利率為2.25%。
二、加速到期後依青年創業及放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第一項
    第三款約定,改按聲請人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
    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現為6.81%(3.31%+3.5%)
    。
三、本件主張加速到期日為:1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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