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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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
請程序費用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50
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
費用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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