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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
請程序費用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50
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
費用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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