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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清算人(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皓展能量股份
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
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
    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
    請。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
    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皓展能
    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
    日登記解散,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董事陳祥麟於11
    2年3月24日死亡,亦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且相對人公
    司監察人林美齡經本院發函詢問擔任清算人意願後,迄未見
    復,聲請人復表示若林美齡無意願擔任清算人,則願預納清
    算人之相關報酬費用等情,故本院審酌上情及相對人清算事
    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為之,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
    報酬新臺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會計師
    或記帳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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