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買賣價金(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子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
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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